4月9日,接网民举报,微信群流传一企业传达防疫措施的聊天截图,称某街道出现多个阳性病例★。经核查★,相关图片信息不实★,该信息是企业管理方为引起重视★,传达了不正确的疫情防控信息。
社交媒体群组的群主、群组成员★,在网络上的任何行为都应遵纪守法★,当前更要防止传播各类谣言和不实信息、散布恐慌情绪,不得编造谣言、哗众取宠、误导公众。
上述网民均已受到相关执法部门法治教育,并已深刻认识错误★、分别作出相关保证。
目前,佛山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官网()及微信小程序“清朗佛山★”主页已设置★“涉疫情防控有害信息★”举报专区,欢迎广大网民朋友踊跃举报各类负面、虚假有害信息。
4月7日,接网民举报,一张内有“路过中山公园和扶西批发市场会变黄码★”的聊天图片在微信群中流传。经多方核查,该信息为不实信息。王某(男★,46岁)编发传播该信息,后又经网民李某(女,56岁)篡改并在微信群中扩散转发。
4月8日★,一则涉我市南庄镇疫情的不实信息在网上流传。经多方核查,该信息纯属编造★,系虚假信息★。编发传播该谣言的王某(男,32岁)称,其散布谣言是出于哗众取宠心理★。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4月9日★,接网民举报★,有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内容,但微信私下却说自己并未感染。相关编造自己红码的内容被截图在网上传播★,造成群众恐慌★。经查,编造此信息的郑某(男,29岁)并未感染新冠肺炎★。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是谣言和不实信息散布的温床。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继续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巡查,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对各类谣言进行辟谣澄清,并联合公安等部门对谣言制造者、蓄意传播谣言者一追到底、依法惩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部分重点法律法规等条文★,请广大网民及各相关网络主体周知:
4月9日,接网民举报,微信群流传聊天截图,称某街道出现多个阳性病例。经核查,相关图片信息不实,该信息为涉事者出于对家人的关心,将道听途说的不实信息编写发家人群后流传网络★。
4月9日★,网传一张某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截图,内容为我市高危、中高危风险分布图★,造成网民误解,引发舆情炒作。经核查,该号原文章转载★“电诈警情高发镇街图”★,但遭省外某网民恶意截图,将图中“电诈警情高发镇街★”等标题刻意隐去、断章取义为疫情分布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近期以来★,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接到不少热心网民反映,在社交媒体特别是有关视频平台★、即时通讯工具圈群中,有人肆意制造、发布、传播有关我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谣言和不实信息。为此,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积极会同公安、涉事部门和区等有关单位,加大力度查处打击涉疫谣言和不实信息。现将近日来查处的3大类型共6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